《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傢、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nbs音響換電容p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音響電容安裝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記者 劉欣 整理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傢、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主動式重低音電容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記者 劉欣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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